探究宋代处理冤案的制度宋代释冤法律思

2022/12/27 来源:不详

“六月飘雪”——源自元代杂剧《窦娥冤》的一种说法,按照正常的气候变化,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一般是不会出现农历六月时大雪漫天飞舞的现象的。《窦娥冤》的作者关汉卿用这一违反自然气候规律的现象来衬托窦娥案的冤屈。

《窦娥冤》是流传最为广泛的元代杂剧之一,其在现代戏剧中有很多变种,甚至其古文版本就被收录在了中学课本中。

窦娥的故事至今在笔者心中仍有很深的印象,在古文初读到张驴儿父子赖在窦娥一家时笔者心中很是疑惑,后来窦娥婆婆劝说窦娥答应张驴儿的要求时笔者的心中充满愤怒。

而当张驴儿错把自己的父亲毒害之后笔者感觉心中大为痛快,但之后的故事就充满了冤屈了:窦娥被张驴儿诬告,官府竟听从了张驴儿的诉讼,最终处死了窦娥。

虽然有之后的六月昭雪,冤案得翻,但还是不免让人心中充满遗憾。作者关汉卿用不长的文字描述了这一桩冤案,让人甚是佩服与感叹。

在中国古代类似的冤假错案还有很多,其影响有小有大。大者影响了王朝的兴衰甚至于导致了国家的覆灭;其中较为出名的有明末崇祯皇帝错杀袁崇焕,导致辽东局势急转直下,皇太极的后金失去了最大的阻碍,最终成功进入关内。

两宋之交的岳飞被高宗皇帝以“莫须有”的罪名处死,这使“直捣黄龙府”成为了一句空话。

同时也让心存“收复”之志的武将心灰意冷,间接导致后世君主欲北伐时竟处于“有收服之君而无收复之臣”的尴尬局面,从而将南宋王朝局限在了长江以南的方寸之地,屈辱千年。微小者只是影响了冤案参与者个人的命运,并不多存于史书之中。

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与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对于冤假错案很是重视。而宋代是中国历史上典型的文官治国王朝,其各方面制度都较前代与后代更为完善,其司法制度亦是如此。

对于宋代处理冤案的制度的探究引出了本文的主题——宋代释冤法律思想探微。

一、宋代释冤的具体措施

宋代的统治者因前代的影响对于武将极为压制,实行重文轻武的基本国策。因此,在宋代官场起主导作用的是文人集团,这些文人绝大部分出身科举,其中不乏出身贫苦的官员。

这些官员自幼熟读儒家经典,内心依照儒家的行为准则来处理事务,而公平公正就是其追求。故在司法领域,宋代统治者们达成了一致——维护司法公正。

为了维护这种一致,宋代在设立相关制度时也未忘顾及纠错的功能,其中释冤制度就是这些纠错制度的一种。

《折狱鬼鉴》是宋代法学家郑克撰著的一部法学著作,在南宋绍兴年间撰著成功。其第一卷就是释冤卷,这种安排也从侧面反映了宋代社会对于释冤的重视。

1、宋代释冤的相关法律与机构

宋代释冤的法律与制度在各个帝王在位期间都不一致,数量众多,其中较为广为人知的是“翻异别勘”制度。

宋代对于口供极为重视,这就催生了宋代诉讼制度的发展,翻别勘就是宋代诸多诉讼审判制度中的一种,指在诉讼中,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关重审的制度。

别勘分为差官别推和移司别勘两种。这种制度体现了宋代统治者的慎刑精神,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人文关怀。

除了建立翻异别勘制度外,宋代还设立了提点刑狱司来专门负责释冤。

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的“路”一级司法机构,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提点刑狱司最开始在宋太宗端拱元年创建,开始时其是在全国各路的转运司设立试行点,在试行效果达到要求后就设立为专司,

负责各属地的狱事,核其情实而覆以法,督治奸盗,理冤滥。

翻异别勘与提点刑狱司——一种制度,一个机构,为宋代释冤提供了法律意义上的储备。而处理冤案除了需要不断变通的制度外,更需要相关官员结合实际,处理案件即要求相关官员“谨持法理,深察人情”。

2、宋代释冤的具体措施

前文提到过宋代郑克所著的《折狱龟鉴》,在该书中记载了许多典型的冤假错案,其中以“王利阅狱”与“验刀辨冤”最具代表性。

“苟非尽心察情,不能得其冤状也。”——这是郑克在书中对于处理冤屈相关人员的要求,“王利阅狱”所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王利在担任沧州通判一职时,在巡查监狱的过程之中,发现有一群被判处偷盗的人中有人相貌和颜悦色,不像会做苟且行为的人。

后来就暂缓了对该群盗的处罚,果真,在几天之后,真正的强盗被逮捕了,这件事情广为流传,甚至在王利死后,人们在其墓志上言:“凡察狱者,或以气貌,或以情理,或以事迹,此三者,皆足以知其冤否也。”

“王利狱”这一事件不仅是释冤要求的具体体现,更体现了宋代司法的慎刑精神,也从侧面反映宋代判案时存在一定的缺陷。

“士之察狱,苟疑其冤,虽囚无冤词,亦不可遂决。”——这是郑克对于审案的主张。前文提到,宋代断案极其重视口供,但与此同时,宋代断案对于物证也是极为重视的。因为是犯人在审讯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了严刑逼供,“验刀辨冤”就是一桩典型的案例。

“验刀辩冤”讲的是宋代余良肱在担任荆南司理参军时遇到了一桩案件:差役们所逮捕的犯人的凶器与受害人尸体上的伤口不一致,即一尺多长的刀具只造成了一寸长的伤口。但罪犯却没有喊冤,这是很奇怪的,余并未草率结案,而是重新审理,果然逮捕了真凶。

以上两个案例体现了要想真正达到释冤的目的是极其困难的,需要相关人员拥有极强的直觉与敏锐的观察力才能真正辨识冤假错案。

二、宋代释冤思想所体现的精神内核

冤假错案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极其恶劣的,笔者以前在中央卫视十二台社会与法频道看到过一个著名的案件——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该案件是典型的外部势力影响案件判决的过程,由于杨乃武与当地大员有私人矛盾,在其被诬陷之后,大员进行官场运作,将其判决。

后来虽然杨乃武沉冤得雪,但由于其中牵扯的官员达数千人之多,朝廷大动屠刀,中央政府的公信力得到了严重损害,故释冤制度创建得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维护统治者得统治。

前文提到了建立释冤的法律可以帮助宋代的统治者得到民众的支持,从而维护自身的统治。这是一个影响,但笔者却认为光这样解释太过腹黑,也不完全,笔者认为释冤思想真正的精神内核并非那么世故与庸俗,其应是积极向前的。

首先释冤思想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古代,刑罚极其严苛,不仅对于犯人,对于相关官员也是如此。为了追求断案的速度,许多官员在审案时并未满足郑克在书中的要求,草率结案,这就造成了很多冤假错案,这就需要为这些冤案翻案,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就是惩戒邪恶,“奸必巧诈”这是从古至今对于奸邪之人的认知,许多恶人为了掩饰自己的罪行强行诬陷他人,造成很多冤案,这就需要释冤制度来惩戒这些恶人。

总结

司法公正从古至今都是人们所追求的,宋代由于其特殊的国策,在相关司法制度方面极为领先,探究宋代的释冤法律思想对于现代社会也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参考资料

《宋代释冤法律思想探微》——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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