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价外加价,文昌两蔬菜摊被罚款合计80
2022/10/18 来源:不详年4月4日,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文昌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文昌文城玉兰蔬菜摊和文昌文城绥学蔬菜摊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平价菜。为进一步调查案情,经报局领导批准,该局于年4月4日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年4月4日文昌文城玉兰蔬菜摊经营平价菜摊位,销售平价菜土豆,当事人土豆标价牌标价2.1元/斤,实际结算按2.5元销售,已销售2斤,多收价款共0.8元。
文昌文城绥学蔬菜摊经营平价菜摊位,销售平价菜小白菜,当事人小白菜标价牌标价3元/斤,实际结算按3.5元销售,已销售15斤,多收价款共7.5元。
在海南省爆发新冠疫情期间,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31日向全市经营者发布《关于规范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且在文城第一市场悬挂明码标价宣传标语,要求平价菜摊主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遵循明码标价牌价格销售平价菜。鉴于经该局提醒告诫后,当事人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平价菜导致消费者投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号)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的规定,建议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元。
来源:海南食品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