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纹的确具有唯一性,但从古至今按指纹不知

2024/10/16 来源:不详

指纹的确具有唯一性,但从古至今按指纹不知造成了多少冤假错案

清代文学家方苞曾经写过一篇散文《狱中杂记》,这篇散文是因故被关入刑部大牢两年时间,释放之后回忆监狱里的所见所闻而撰写的。方苞在文章里写有这样一段话:“部中老胥,家藏伪章,文书下行直省,多潜易之,增减要语,奉行者莫辨也。”具体情况是,刑部有一个年纪大、从业时间久的老书办,家里藏有伪造的印信,有关刑事判决之类的文书下达以后,这个老书办就偷偷改换、修改里面的内容,然后盖上伪造的印章发布下去,执行判决文书的没有人可以分辨真伪。

古人有两句俗语流传至今:“千年的文约能说话”、“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回”,可见文书资料的重要性。文书资料由于具有容易保存等特性,所以便于上面所记载信息的保存,即使在各类电子存储媒介日益普及的今天,书证也是在司法、行政、民事活动等领域非常重要而且具备很高可信度的证据。

方苞这篇《狱中杂记》中所写的这个老书办是刑部的属员,刑部所进出的文书,一般都是关系案件的查证、当事人的是非荣辱和生死存亡的重要文件。先不要说修改了这样的事关生死大事的文件所造成的后果,即便是一个平头百姓,如果被人篡改了文章、信函、诗词、合约等内容,也常常会导致无法估量的损失或者严重后果。刑部这个老书办为什么要干这种事呢?显然他不是闲得发慌,更不是以此为乐,而是收受了某些人的银两和请托,通过篡改公文改变判决结果。改变了判决结果,也就等于改变了某些当事人的命运。

纸是一样的纸,墨是一样的墨,公文上面的文字也是大家都熟知并且通用的文字,而刑部或者其他官府的公文在形式上与普通的民间书契、诗文等的唯一差别就是上面盖有官府的印信。“虎凭山,官凭印”,印信就是官府权威的象征,也是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赖以取信的唯一依据。方苞所记述的那个刑部老书办,不知道用这种方法让多少人逍遥法外,又让多少人蒙受了不白之冤。古人称府衙的书办为“刀笔”,可见这些人的笔就是刀,甚至比起颠倒是非、杀人无形来,钢刀也只能拜下风。

虽然在封建社会被发现伪造官印是极大的罪行,会受到严厉的惩处,但所谓“利令智昏”,还是有人敢冒巨大风险干这种勾当。尽管有被伪造的潜在风险,但在古时候的技术条件下,印信也只能是最好的取信于人的手段。

话说回来,官府的公文可以用印信,那么民间的文契来往、合约订立又用什么来取信呢?总体而言有这么几种:签名、画押、盖章(私章)、按指纹(掌印)。签名就是自己写上自己的名字;画押是用书写工具,画上自己才明白的特殊符号或者图案;盖章不必赘述,和官印用法一样;按指纹或掌纹就是将手指或手掌蘸了印泥或者墨汁,在文书上拓印。

在古代社会,由于绝大多数的底层劳苦百姓无法读书识字,写签名或者画押只能流行在读书人之间。而且印章在很多情况下也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并不是人人都有。而且官印都可以伪造,私章更不在话下了。所以能够表明身份、表示认可、取信他人的首个选择就是按指纹或者掌印,特别是针对当事人是底层百姓的时候。

因为从古时候人们就发现,每个人的指纹都具有唯一性,而且很难复制和伪造,所以就利用指纹来辨识身份。不管是按指纹或是按掌印,最终都是以指纹作为识别主体的,所以二者没有区别,是通用的。时至今日,指纹也是很多领域用来识别身份的重要依据,所以指纹又有“人体身份证”的别称。

同时,按指纹或者掌印的方法,不但通行于民间,也在官府与百姓之间的活动,例如事件调查、案件审讯等公务活动中被广泛使用。至今我们在看一些古装剧的时候,常常会看到,一桩案子审讯结束,主审官员惊堂木一拍,高喊一声,然后就有书办或者师爷拿过一张供状,犯人就会用手掌或手指蘸上印泥,在供状上按下。犯人一旦在供状上按了指纹,就意味着认罪伏法了,主审官员就可以定案判刑了。在古代的法制环境下,一旦认罪,那么翻供或者免罪的可能性就几乎等于零了。

人们信赖指纹,是因为指纹的唯一性。换句话说,就是世界上没有指纹完全相同的两个人,就好比是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一样。指纹细微,图形复杂,在古代的技术条件下也难以伪造。但其唯一性和难以复制的特性,就意味着文书上所按指纹的确是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吗?事实充分证明,这种可靠性值得质疑,按指纹的取信方法不知道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

在古时候的府衙之内,官员或因为断案能力不足、判断失误、证据缺少原因,或者因为收受贿赂、接受请托、办人情案、邀功请赏、偏执偏信等种种主客观原因,就只能在取嫌犯的口供上做文章。人犯供述了犯罪经过,然后“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签名画押(更多是按指纹)”,就大功告成了。而且当时的司法理念,在其他书证、物证、人证等都缺失的情况下,只要有一纸供状,就可以定案审结了。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的“杨乃武与小白菜”一案,当事人杨乃武就是因为遭遇了严刑逼供,受刑不过,屈打成招,供认自己伙同小白菜毒杀葛小大。当然杨乃武是举人,他在供状是签名的。

而更多的杨乃武则是在刑讯逼供之下,被迫在供状上按指纹的。也有一些人性子刚强,宁死不屈,无论遭受怎么样的酷刑都不愿意招认不曾犯过的罪行。但面对“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的官员和衙役、刀笔吏的时候,人家有的是办法。例如,可以让人拉住嫌犯的手,强行按指纹;也可以将嫌犯打至昏迷不醒,于毫无知觉的情况下按了指纹;还可以假意示好,用酒灌醉之后按指纹;倘若嫌犯是一个文盲,还可以书写一份罪状,假称是免罪文书,哄骗嫌犯自己按了指纹……“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嘛。一旦供状上有了指纹,嫌犯就百口莫辩了。

岂止是在司法领域,在一些民间活动里,采用威逼、强迫、诱骗、昏醉等情形,让文书契约上出现当事人指纹的也是经常发生的。甚至一些子女为了多分遗产,获取不正当利益,强拉着病弱无力、奄奄一息、弥留之际的老人在伪造的遗嘱上按指纹。还有的会在人去世之后,用尸体的指纹来伪造文书或契约。

这也就是指纹取信或者取证的最大缺陷,只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而无法证明按指纹的行为是否为当事人的自主行为:是否对文约内容清楚明了,是否认可并同意文约内容,是否受到强制、胁迫、诱骗,意识是否清醒,是否有行动能力。只要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是有可能给制造冤假错案留下空间。

时至今日,按指纹依然是很多领域认可的取证或取信方法,但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现在也有很多司法和证据专家呼吁,要废除以指纹作为书证材料取信的制度,而代之以签名或者签名与指纹同时采用。在指纹和签名里,签名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指纹。因为“字为心画”,签名也是具有鲜明的个人特征的,他人很难伪造,即便是仿写高手伪造他人签名,也容易通过笔迹鉴定发现破绽。签名效力更高的原因还有,至少签名的时候当事人不会出现昏迷、死亡等情形,其签名可以最大限度表达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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